商务部贸易救济局负责人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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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贸易救济局负责人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的解读
2018年4月4日,商务部公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以下简称《听证会规则》),并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商务部在《听证会规则》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政府部门、国内外专家和律师的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在商务部网站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听证会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便于准确理解《听证会规则》,现解读如下:
一、商务部制定发布《听证会规则》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明确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发布《听证会规则》是商务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完善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成果。
2002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分别制定了《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以下简称三部规则),分别适用于反倾销调查听证会、反补贴调查听证会、以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程序中的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我国已经开展的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案件,绝大多数都召开了听证会。实践证明,三部规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可行的,对规范我国贸易救济调查中的听证会制度,维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贸易救济工作不断发展,三部规则的内容需要修改和完善。第一,商务部2014年机构重组,在原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的基础上合并成立贸易救济调查局,统一负责贸易救济调查工作,因此需要根据职能调整情况对三部规则进行梳理、整合,建立统一的听证会制度。第二,部分规定需要根据当前工作实际进行进一步完善,在按照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保障利害关系方权利的同时,保障贸易救济调查的效率。第三,随着调查工作的逐渐推进,部分制度需要进一步增补,如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时间、调查机关决定不召开听证会的具体情形、举行听证会的通知方式等。为此,商务部以三部规则为基础,制定了《听证会规则》,以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国贸易救济调查中的听证会制度。
二、意见征集及处理情况
在起草过程中,商务部通过调研、研讨会等方式,多次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律师的意见。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商务部还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商务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美国、欧盟、加拿大等世贸组织成员,有关商协会以及多家律师事务所提交了书面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对《听证会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听证会规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听证会规则》共二十三条,规定了听证会的程序,包括举行方式、申请时限和方法、作出决定和通知、报名和参加、会后提交书面材料等。与三部规则相比,《听证会规则》的特点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统一听证会程序,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适应贸易救济调查职责调整和实践工作需要,不再区分反倾销、反补贴、损害调查等不同的调查类型和阶段,设置统一的听证会程序和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补充部分缺失的规定,调整部分不符合当前实践的规定。例如,明确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时间(第五条),取消关于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的规定。
(二)程序上增强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各方参与程序的权利。细化了程序性规定,尽量明确调查机关和利害关系方的权利义务,保障规范性和透明度。例如,明确调查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考虑保密需要和当事人的方便(第八条),决定举行听证会时应当通过网上公布等形式通知各方(第十一条),决定不举行听证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以其他方式为利害关系方提供口头表达意见的机会(第十条)。
(三)保障贸易救济调查效率,维护公平贸易秩序。通过明确、严格的听证会程序和时间要求,保障调查效率。例如,适当调整调查机关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通知听证会具体时间的要求(第七条、第十六条),强化调查机关和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作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增加对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材料的格式和时限要求(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等。
(四)保持与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致性。《听证会规则》进一步清晰列出世贸组织规则部分规定,与世贸组织规则保持一致。例如,明确利害关系方无必须出席听证会的义务,未出席听证会不损害其通过其他方式向调查机关表达意见并陈述理由的正当权利(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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